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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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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 海关总署发布《〈中 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下称“实施细则”),自11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与此同时废除。做为10月1日起实行的新《稽查条例》的主要配套设施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对《稽查条例》的要求给予确立和优化,为《稽查条例》的高效执行给予确保。

进出口贸易公司而言,理应掌握了解有关要求,重点关注关键转变,为合情合理解决 海关监管,充足维护保养公司利益做好充分的准备。大家从实施细则变化的概述、实际转变、公司应特别注意的具体事情和实施细则存在的不足好多个领域为您开展剖析讲解:

一、实施细则变化概述

原实施细则分6章35条,新实施细则分5章34条。仅从总量上看,好像转变并不大,但细心 研究一下会发觉,新的实施细则是对原实施细则的全方位改动:

1.章节目录层面:删掉第四章“ 海关监管的解决”和第五章“法律法规义务”,提升一章“积极公布”做为第四章,第二章文章标题“帐本、报关单证等相关材料的管理方法”改成“帐本、报关单证等材料的管理方法”;

2.条款层面:除原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方法由 海关总署承担表述”沒有其他转变外,别的条款均有变化,删掉13条,提升12条,改动21条,改动条款不仅有內容的增、减,也是有某些文本调节,还涉及对原条款的拆卸、合拼。

二、实施细则的实际转变

原实施细则的35条要求,除1条保存之外,其他34条或删或改,此外提升12条,由此可见本次新实施细则修改幅度之大。为全方位、细腻地掌握把握这种变化,大家为您梳理为下列一些层面:

一是与《稽查条例》统一。依据《稽查条例》的改动转变,对原方法中的有关描述作出调节。

1.将原实施细则中“保存”帐本、报关单证等相关材料和进出口贸易货品改成“被查封”或“扣留”,与《行政强制法》描述相一致;

2.在被监管人必须存放并向海关部门给予及其 海关有权利被查封、扣留的目标中提升“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移动存储设备”;

3.将“经海关关长准许”改成“直属机关海关关长或是其认证的归属于海关关长准许”;

4.删掉被监管人“给予相关进出口贸易货品的选购、市场销售、生产加工、应用、耗损、库存量状况的书面材料和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的要求。

二是对《稽查条例》优化。在实行方法、內容等领域对《稽查条例》的原则问题规定进行详细要求。

5.要求貿易调研的方法、內容;

6.要求授权委托专业的组织(引进中介公司)的方法、內容和义务;

7.要求积极公布的除外情况、义务和解决;

8.要求“进出口贸易货品的具体收送货人”为“与进出口贸易货品立即相关的公司、企业”;

9.要求有权利执行监管的 海关的主要范畴。

三是删掉一部分反复要求。一方面,在 海关现行标准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中已经有明文规定的內容,不用再在实施细则中反复要求;另一方面原实施细则的部份条文是对1997年《稽查条例》的填补,新《稽查条例》已提升这种內容,实施细则不用反复要求。必须留意,删掉这种內容,并不意味着撤销有关要求,仅仅不会再反复要求。

10.删掉“ 海关监管的解决”一章;

11.删掉“法律依据”一章;

12.删掉相关“径行监管”的要求;

13.删掉两人工作的要求;

14.在“进出口贸易主题活动”的具体内容中删掉“转关运送物品的托运、管理方法”和“暂时进出口货品的应用、管理方法”,合拼入“别的进出口贸易主题活动”。

四是提高新要求。在监管程序流程、工作职责、工作标准等领域提升实际规定。

15.扩张稽查员理应“逃避”的理由范畴;

16.提升“结束监管”的要求并排明条件;

17.注重 海关监管理应由具有“监管稽查资质”的工作人员执行;

18.提升“纪录人”在《询问笔录》中签名确定的要求;

19.对期内计算方式和“签名”的含意作出确立;

20.提升“定编和存放可以体现真正进出口贸易主题活动的初始报关单证和统计等材料”,在会计材料以外,注重对进出口贸易业务流程报关单证的管理方法规定;

21.提升被监管人应给予“汉语译版”的要求;

22.对被监管人回绝查收公文、回绝确定材料的处理作出要求;

23.提升将被监管人“未依照要求设定或是定编帐本,或是迁移、藏匿、伪造、毁弃帐本”的状况“通告被监管人所在城市的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的要求。

三、公司应特别注意的具体事宜

在本次实施细则的调整中,大家提议进出口贸易公司重点关注下列一些层面:

一是高度重视增加貿易调研、引进中介公司和积极公布的优化要求。没什么出现意外,新《稽查条例》提升的这三项要求在实施细则中都获得优化要求,在其中,特别是在以积极公布沾墨数 多,独立列入一章,充足展现出 海关监管单位对这一工作中的高度重视。公司应该融合《稽查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详细要求,对比公司具体,积极主动融入转变,把握三项工作中的标准、规范和法律依据,谨慎解决,必需时充足依靠专业结构的工作经验,保证合情合理维护保养公司利益。

二是积极主动用好扩张逃避范畴的要求转变,维护保养自己利益。新实施细则将稽查员理应“逃避”的理由范畴给予扩张,既是 海关积极严苛标准监管稽查个人行为,避免“人情世故”、“关联”要素危害秉公执法的主动措施,也为被监管人充足保护本身合法权利,防止被有关近亲属借监管稽查“夹带私货”危害公司权益给予了充分的“武器装备”。

三是精确掌握有权利执行监管的 海关范畴。实施细则要求“申请注册地 海关”和“出口报关地或是进出口贸易地 海关”有权利执行监管,除此之外,总署和直属机关 海关有权利特定 海关执行监管。这种要求一方面标准了 海关的监管个人行为,减少了稽查随机性,另一方面也提醒公司留意,针对没有权利执行监管的 海关进行的“监管”理应给予遏制。

四是正确对待删掉的內容。我们在实际转变中己经讲解过,实施细则删掉的监管解决、法律依据、径行监管、两人工作等要求,并不代表撤销这种內容,只是由于在其余的法律规定中已经有要求,不会再反复罢了。公司切勿对于此事造成错误观点。

四、实施细则存在的不足

理应见到,新的实施细则虽然做出了大批量的改动,在标准 海关稽查、提高管控效率和维护保养公司利益层面都完成了勤奋,但依然具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区:

一是对被监管人信用卡逾期不纠正的的情况,《稽查条例》明文规定对公司及其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立即责任者开展处罚,处罚金额较原《稽查条例》对比有大幅度提高,并提高了“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的要求。殊不知,在实施细则中,对这一情况的解决并没有提及处罚,假如那样做还能够解释为在实施细则方面所有除去涉及到惩罚的信息得话,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实施细则却此外提升了“根据 海关有关要求调节其信誉等级”的要求,在 海关现行标准要求中,并沒有被监管人信用卡逾期不纠正时, 海关能够调节其信用评级的要求,依照《立法法》第八十条要求,“沒有法律法规或是国务院办公厅的行政规章、决策、指令的根据,行政法规不可设置降赔 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支配权或是提升其责任的标准”,实施细则的这一要求早已涉及违反规定。

二是在征询被监管人建议的状况中提高被监管人“少征、漏征税金”的內容,提升了《稽查条例》要求仅在“因涉嫌违反规定”一种状况下能征询被监管人建议的限定,提升公司流程化压力,并有可能造成将“少征、漏征税金”与“因涉嫌违反规定”一概而论的错误观点,不利于稽查权威性。此外,说白了“少征、漏征税金”的观点,相匹配的核心应是 海关,以被监管人为因素行为主体时,这一情况应表达为“少缴、漏交税金”,实施细则在此地的描述为“监管组发觉被监管人因涉嫌违反规定或是少征、漏征税金的”,易引起行为主体与个人行为移位的提出质疑,表明立法技术尚欠完善。

三是在技术专业组织做出的技术专业结果的效果层面,《稽查条例》仅要求了“被监管人授权委托财务会计、税收等领域的专业性组织做出的技术专业结果,能够做为 海关监管的参照根据”,并没有对 海关授权委托专业的组织所作技术专业结果的法律效力做出要求,而在实施细则中,却增多了 海关授权委托专业的组织做出的技术专业结果“经 海关认同后还可以做为监管评定客观事实的证明原材料”的要求。在国务院办公厅确立的《稽查条例》中沒有认证的个人行为,由 海关总署制订的做为下位法的实施细则却为 海关自身提升了能够将技术专业结果做为直接证据资料的权利,违背了“法无受权不能为”的标准,理应给予改正。